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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集
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分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关于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国土资电发[2014]73号)一并落到实处。
2014年10月22日
呼和浩特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集
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将《关于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国土资电发[2014]73号)落到实处,吸取腾格里环境污染治理及处理的严重教训,规范矿业开发秩序,有效消除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和生态破坏现象。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总体力度,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大排查、大整改、大提升”,坚持“每矿必到,敏感地区每点必到”要求,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依法开矿、依法治理地质环境的认识,促进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依法管理矿山地质环境,及时消除矿山企业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防治地质灾害,人民生命财产得以保护,生态环境得以改善,群众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得到处理,公开挂牌督办一批,查处一批,取缔一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企业,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得到全面提升。
二、排查内容
(一)排查生产矿山采矿许可证、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以及保证金缴存情况。
(二)排查生产矿山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是否有采坑不设台阶、废石无序堆放,不按治理方案要求进行适时治理、重生产轻治理,矿山治理、土地复垦不规范,效果不明显,后期管护缺位等问题。
(三)排查闭坑矿山,特别是非煤矿山资源枯竭后,是否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是否履行矿山闭坑手续。
(四)排查露天开采矿山中是否有剥离工程矿渣随意堆放、渣堆的坡度大,容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剥离坑深而陡峭,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及机械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排放的废渣对矿区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等现象。排查地下开采矿山有无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现象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
(五)排查生产矿山和“三区两线”以及广大群众和媒体关心的敏感区域有无地质环境问题。
(六)排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盟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地质环境项目及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484号)要求对本辖区的项目进行了清查,是否存在应该组织验收,多年没有验收,或根本无法实施项目,是否存在长期拖延没有竣工和项目资金执行率低下的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地质环境科
负责制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协调相关科室、支队、旗县区落实我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负责统计、汇总、上报等事宜,组织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分类处理,负责材料整理汇报。
(二)矿产开发科
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施工、闭坑矿山是否履行矿山闭坑手续等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分类处理。
(三)地质勘查科
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分类处理。
(四)监察支队
配合各相关科室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核查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查处或整治。
(五)旗县区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内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对本辖区内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每矿必到,敏感地区每点必到”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分类处理,并负责将本辖区自查情况报告和附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核查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核查工作由市局牵头,由地质环境科,地质环境专家、监察支队、旗县区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采取旗县区间互查方式进行核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安排核查车辆(联系人:范红梅),分三个核查组:
第一组组长:李德彬 玉泉分局书记兼副局长
副 组 长:程 峰 新城分局矿管股股长
张银元 清水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环股股长
杨建勋 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副院长
郝树文 地质环境科科长
乔志平 监察支队
负责对武川县、和林县、赛罕区进行核查。联系人程峰,电话13704710166。核查时间2014年11月3-5号。
第二组组长:李保平 武川县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副 组 长:李俊恒 回民分局矿管股股长
梁新强 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副院长
范红梅 地质环境科副科长
韩永红 托克托县副局长
乔志平 监察支队
负责对玉泉区、清水河县、土左旗进行核查。联系人李俊恒,电话13848188492。核查时间2014年11月6-7号、10号。
第三组组长:张 飞 和林县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副 组 长:唐明强 赛罕分局矿管股股长
张建军 内蒙古地质环境监测院呼市分院院长
景 沁 地质环境科科员
李忠义 土左旗国土资源局地环股股长
乔志平 监察支队
负责对新城区、回民区、托克托县进行核查。联系人唐明强,电话15648194566。核查时间2014年11月11-13号。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开展“九打九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555号)要求,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从重、从严、从快处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整治。
(二)矿山开采企业必须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对于不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缴存保证金的,要下达催办通知,同时不予办理采矿权年检、延续、变更、转让、抵押、备案及用地等相关手续。
(三)矿山开采企业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目标和任务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达到方案设计的治理效果。对于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相关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
(四)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矿山企业要进行停产治理。对地表沉陷区域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对地表沉陷造成或可能造成裂缝、塌陷、滑坡等区域要进行围封。对隐患区的群众和财产,要及时动员疏散和转移,并在隐患区域设立网围栏和警示标志。对于历史上形成的无业主采坑和排土(渣)场由旗县区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环境治理和复垦方案。
(五)对于“三区两线”以及广大群众和媒体关心的敏感区域的地质环境问题,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争取资金进行治理。涉及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土资源厅,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进行治理。
(六)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分)局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地质环境项目及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484号)要求,对所有不能正常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或达到验收标准的,要向国土资源厅说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七)各组2014年11月17日前将核查总结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全市核查总结报告由地质环境科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