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培育建立土地二级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使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鉴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将《365bet开户平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鉴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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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鉴证管理办法
为继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培育建立土地二级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市区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已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律在呼和浩特国土资源评估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交易管理中心)申请交易鉴证。呼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鉴证工作由评估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承办。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交易管理中心实施鉴证工作前的审核内容: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与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对转让地块进行现场勘查;
(三)鉴证转让行为和合同;
(四)依据法律法规对转让地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条件进行核实评定;
(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及转让行为进行公示;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六)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交易鉴证基本过程及准备材料
(一)交易鉴证基本过程
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向评估交易管理中心提 交转让用地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查审,材料齐全则受理转让申请,由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转让条件核实评定,符合转让条件的进行交易行为公示,公示期满后出具鉴证通知单,转让双方持鉴证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呼市国土资源局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 转让用地申请主要提交材料
1、要件材料
(1)转让用地申请原件(转让双方盖章或双方同时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4)土地评估技术报告;
(5)投资额审计报告原件或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原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凭证;
(7)宗地图(双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2、附件材料
(1)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双方营业执照、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工商局企业股东信息查询表、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转让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资部门审批意见,属共有房地产的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处置的意见;
(4)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
第七条 材料审核
评估交易管理中心对转让双方的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其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对转让方提供的工商局企业股东信息查询表进行核实,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必须提交第六条(二)2项所述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属共有房地产的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处置的意见。
第八条 受理转让申请
对转让双方资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交易大厅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同时出具资料交接清单,对于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出具补正的通知单及时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第九条 转让条件核实评定
评估交易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评估报告、投资额审计报告等要件材料对转让地块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核实评定。无论是整宗土地转让还是分割转让,都必须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条 交易行为公示
评估交易管理中心将呼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在交易大厅、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发证机关、出让年限、地理位置、用途、转让价格等。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出具鉴证通知单
公示无异议及双方当事人无终止转让行为的要求,评估交易管理中心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鉴证通知单》。
第十二条 转移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须持《土地使用权交易鉴证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并作为登记时的合法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依据,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鉴证承诺书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鉴证审核要件
评估交易管理中心交易鉴证业务受理收件单
评估交易管理中心交易鉴证业务办理流程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鉴证审核表